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4年度,391號
TCEV,114,中補,391,20250122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391號
原 告 邱才逢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錦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30,9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雅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游欣偉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