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4年度,29號
TCEV,114,中補,29,202501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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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29號
原 告 曾俊翔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谷珈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
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
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2,6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學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賴恩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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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