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4年度,237號
TCEV,114,中補,237,202501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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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中補字第237號
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
訴訟代理人 林依辰
張庭嘉
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湘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
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4,122元,應徵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
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收受本件裁定送
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董惠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
書記官 劉雅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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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