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4年度,158號
TCEV,114,中補,158,202501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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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158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原告與被告陳炳坤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
告發支付命令(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4871號),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
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
不併算其價額,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,同年12月1日施行
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,該條項修正理由業已敘
明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
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32,631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依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秀菊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靖騰
附表
請求項目(新臺幣)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(新臺幣/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 請求本金29,844 利息 113年11月18日 113年11月25日 (8/365) 15% 98 小計 98 加計循環利息1,489元、其他費用1,200元合計 32,6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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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