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價金(消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4年度,143號
TCEV,114,中補,143,202501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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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中補字第143號
原 告 楊金旺
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浴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(消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9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董惠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劉雅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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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永浴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