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12號
原 告 博識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蕭竣鴻
被 告 林汶萱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
)14,13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46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是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,179元(計算式:14,133+46=14,179
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
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
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
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董惠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
書記官 劉雅玲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1萬4,133元) 1 利息 1萬4,133元 113年10月30日 113年11月10日 (12/365) 10% 46.46元 小計 46.46元 合計 1萬4,179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