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(原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4年度,105號
TCEV,114,中補,105,202501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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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105號
原 告 宋大衛
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桂紅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(原)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,0
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俊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辜莉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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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