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繕漏水等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4年度,165號
TCEV,114,中簡,165,202501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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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簡字第165號
原 告 簡潔如
兼訴訟代理人簡高霖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,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所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
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
的價額,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
定者,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
分之1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、第77條之2第1
項、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容忍修繕之訴應屬財產
權訴訟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
減少房屋價額為準,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(臺
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
研討結果參照)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,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
1項係請求「被告自行修繕其區分所有坐落門牌號碼臺中市○
區○○○街000巷00號3樓房屋之浴室使其不漏水至2樓浴室」,
並未記載系爭房屋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,以致於本院無法核
定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之金額,依民事訴訟法77
條之12規定,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
益額數新臺幣(下同)150萬元加10分之1即165萬元核定之
,加計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萬元,共計169萬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731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
判費1,000元外,尚應補繳1萬6731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忠城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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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