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4年度,310號
TCEV,114,中小,310,202501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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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小字第310號
原 告 莊國兒
被 告 林佑勲
廖婉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
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
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
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
日以113年度中補字第3107號裁定,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
內補繳裁判費,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該裁定
業於113年9月26日合法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惟
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亦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、本院
答詢表在卷可參,是原告本件起訴難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  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雷鈞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錢 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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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