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訴字,113年度,2號
TCEV,113,中訴,2,2025010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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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訴字第2號
上 訴 人 謝○勲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謝○哲
吳○雯
視同上訴人 林○燁
林○惠
視同上訴蕭○立即蕭○

蕭○
兼 上 二人
訴訟代理人 余○畇即余○

被 上訴 人 林○龍
法定代理人 武○莎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
月29日本庭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704,35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,565元,此
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莊金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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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