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4347號
原 告 周國雄
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
王雪雅律師
被 告 羅敏文
上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
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
文。經查,原告起訴主張其前於民國106年4月21日將坐落臺中市
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387建號建物(即門牌號碼
為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8樓之8、8樓之9之房屋,下稱系爭建物
)出售予被告,然出售標的不含車位,當時承辦之地政士卻誤將
車位所有權併同移轉登記予被告,爰起訴請求被告返還該車位,
並聲明:「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號,應有部分90/
100000(下稱系爭車位),於民國106年5月10日以買賣為原因之
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,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。」,依上開
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車位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準,
又參酌系爭建物同址(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等公共設施)之車
位於起訴前3個月之交易價格為新臺幣(下同)250,000元,有內
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
為2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6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
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秀菊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5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靖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