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3年度,4033號
TCEV,113,中簡,4033,202501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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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簡字第4033號
原 告 張奕凱
被 告 陳亮丞
林少澤即林旻鑫
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陳亮丞林少澤即林旻鑫,與共同被告游閔鈞
、洪秀慧游文聖為不真正連帶賠償,因原告與上開共同被告3
人仍在調解中,是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
17日下午3時20分,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智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素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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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