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簡字第4033號
原 告 張奕凱
被 告 陳亮丞
林少澤即林旻鑫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陳亮丞、林少澤即林旻鑫,與共同被告游閔鈞
、洪秀慧、游文聖為不真正連帶賠償,因原告與上開共同被告3
人仍在調解中,是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
17日下午3時20分,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羅智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林素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