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3年度,3752號
TCEV,113,中簡,3752,202501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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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
113年度中簡字第3752號
原 告 邱詩晴
被 告 郭軒丞

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中簡字第375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於中
華民國114年1月23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
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董惠平
書 記 官 劉雅玲
朗讀案由。
到埸當事人: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、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,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、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57號刑事判決,不另作判決書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雅玲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董惠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筆錄正本之送達,與判決正本之送達,有同一效力。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雅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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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