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3年度,3563號
TCEV,113,中簡,3563,202501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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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中簡字第3563號
原 告 吉泰汽車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楊蕙娟
訴訟代理人 陳國欽
被 告 連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徐莉榛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要領
壹、程序方面:
一、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
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按一造辯論判決,其事實及理由得簡略記載之,民事訴訟法
第226條第4項定有明文。本件既係一造辯論判決,自得以簡
略方式記載事實及理由,先此敘明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如附件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,並聲明:如主
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
述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現場照片、國道
大型車拖救服務契約三聯單、道路救援服務簽單、請款單、
估價單為證(見本院卷第19至26頁),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
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
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,應視同自認,
是自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。
 ㈡從而,原告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之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新臺
幣106,225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13年8月8日
(見本院卷第33頁)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
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
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職權宣告假
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董惠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雅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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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連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吉泰汽車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