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簡字第307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魏語柔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(下稱上訴人)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育銓間請
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
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萬
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31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董惠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劉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