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3年度,2891號
TCEV,113,中簡,2891,20250117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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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簡字第289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洪正
被 上訴 人
即 原 告 洪詩佩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
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
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
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
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42條
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
之規定,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。
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洪正一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
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以裁定限上訴
人即被告洪正一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新臺
幣2,655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6
日送達於上訴人,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然上訴人即被
洪正一逾期迄今仍未繳納,有繳費資料明細、答詢表附卷
可參。據此,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洪正一之上訴,自非合法,
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、第95
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 丁兆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吳淑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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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