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費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3年度,4856號
TCEV,113,中小,4856,202501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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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中小字第4856號
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
訴訟代理人 賴家雯
被 告 林淑敏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,376元,及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
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玟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素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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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