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3年度,4821號
TCEV,113,中小,4821,202501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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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中小字第4821號
原 告 陳佑瑜

被 告 柯宇軒

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
損害賠償(本院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99號),由本院刑事庭裁
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
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1200元,及自民國112年10月27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楊忠城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亮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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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