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中小字第4800號
原 告 温啓文
被 告 張智賢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3650元,及自民國113年11月16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忠城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