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3年度,4798號
TCEV,113,中小,4798,20250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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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中小字第4798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
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
林群倫
被 告 黃祥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
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4847元,及自民國113年9月14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654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;餘由原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學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恩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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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