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等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3年度,4732號
TCEV,113,中小,4732,20250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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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中小字第4732號
原 告 周啟民
被 告 乃婧軒

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,951元,及自民國113年7月17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,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玟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素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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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