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中小字第4670號
原 告 任柏岳
被 告 黃至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7月8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張清洲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
書記官 蕭榮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