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中小字第4600號
原 告 陳姿敏
被 告 朱泳源 籍設臺中市西屯區市○○○路000號 (臺中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
償(本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48號),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
來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11月17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忠城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