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3年度,4510號
TCEV,113,中小,4510,202501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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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中小字第4510號
原 告 柯茂榮

被 告 李聖文

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
(本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01號)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
,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2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3月5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楊忠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亮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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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