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3年度,4414號
TCEV,113,中小,4414,202501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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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3年度中小字第4414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訴訟代理人 魏鋒生
林俊龍
被 告 林仁豪即古德風通訊配件行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
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二三
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
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
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董惠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,上訴於法不合,得逕予駁回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
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雅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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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