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司調字,113年度,2019號
TCEV,113,中司調,2019,202501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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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司調字第2019號
聲 請 人 劉易修
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傳電信間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聲請調解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,
  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,依法律關係之性質
  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
  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06條
  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,未據繳納聲請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
  年1月6日通知聲請人補正,該通知業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聲
請人,此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。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
,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  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巫明陽以上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3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黃雅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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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