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2年度,4311號
TCEV,112,中簡,4311,2025012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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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簡字第431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中友生活家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謝孟

被上訴人
即 原 告 竺培興

梁樺琮
陳生妹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(下稱上訴人)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請求損害
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
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上訴部分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73,99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81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
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俊杰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辜莉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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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