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簡字第284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周子定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
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本
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
定為新台幣488,33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,855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、第四
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
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學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賴恩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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