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消簡字第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曾宜瑄即采奕攝影工坊
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柯易芳等間請求消費糾紛事件,上訴人
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
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245,123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5,17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學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賴恩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