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羅東簡易庭(民事),羅小字,113年度,431號
LTEV,113,羅小,431,20250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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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3年度羅小字第431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
訴訟代理人 陳建海

周煥
被 告 邱暐哲(原名邱履新)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參佰柒拾陸元,及其中新臺幣陸
萬陸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文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靜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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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