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(民事),竹北小字,114年度,38號
CPEV,114,竹北小,38,202501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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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竹北小字第38號
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
訴訟代理人 徐郁傑


被 告 潘逸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
  理  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,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惟尚有應調
查之處,爰命再開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高上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筱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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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