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信用卡消費款
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(民事),竹北小字,113年度,581號
CPEV,113,竹北小,581,202501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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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3年度竹北小字第581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
訴訟代理人 程盈傑

宋誠耘
王彥力
被 告 李玉婷
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
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零伍拾貳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萬
捌仟陸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 楊子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且須於判決
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洪郁筑
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  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

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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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