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竹東簡附民字第5號
原 告 BG000-A112152
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律師
被 告 BG000-A112152A
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竹東簡字第150號案件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
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
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
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
法 官 王怡蓁
法 官 王子謙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廖宜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