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(刑事),竹北交簡附民字,113年度,3號
CPEM,113,竹北交簡附民,3,202501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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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3號
原 告 王善炫

居新竹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街00號3樓之7被 告 彭仼君 住新竹縣○○鄉○○街000號
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 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39 號過失傷害案件
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
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、第504 條第1
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
法 官 卓怡君
法 官 楊惠芬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
書記官 翁珮華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1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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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