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4號
KMDV,114,司促,4,2025012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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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債 務 人 黃喡倫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42,815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
債務人黃喡倫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
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
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5日止累計42,815元未給付,其
中39,413元為消費款、1,877元為循環利息、1,525元為依約
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。
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發支
命令,實為法便。
㈢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,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
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
明書為執行名義,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實施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

※114年度司促字第4號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39,413元 黃喡倫 自113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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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