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501號
KMDV,113,司促,1501,2025012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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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501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

債 務 人 楊上緯

一、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債權人給付
新臺幣(下同)1,835,693元,及其中1,789,027元自民國113
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.98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
狀)所載。
三、債務對於命令,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
向本院提出異議
四、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,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
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
明書為執行名義,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實施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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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