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補字,114年度,115號
CCEV,114,潮補,115,202501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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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補字第115號
原 告 陳炳壬
連明珠
陳政龍
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亦未載明其訴之聲明(即請求法
院如何判決)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
繳裁判費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
金額及訴之聲明,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,如未依期
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
書記官 李家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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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