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潮建小更一字第1號原 告 葉玉珠即金瑩廚具行訴訟代理人 蔡純仁 被 告 鮑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,應再開言詞辯論,其期日定民國114年2月18日上午10時50分,兩造應自行到場,不另通知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薛雅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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