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沙補字第6號
原 告 莊秋桃
被 告 鄭美華
追加被告 王政文
一、上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租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16,373元,
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,36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
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劉國賓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