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沙鹿簡易庭(民事),沙補字,114年度,4號
SDEV,114,沙補,4,202501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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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沙補字第4號
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
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
洪銘遠
一、上原告與被告楊清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40,93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
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劉國賓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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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