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沙鹿簡易庭(民事),沙簡字,113年度,522號
SDEV,113,沙簡,522,2025011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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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沙簡字第522號
上訴人 即
被 告 蔡丁芳


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
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
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:上訴人如係對第一審判
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,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419,79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490元。限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;如上訴人
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,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
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述之上訴裁判費;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
納上訴裁判費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吳俊螢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
書記官 柳寶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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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