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沙簡字第806號
原 告 楊宣明
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
複代理 人 蔣志明律師
被 告 楊史惠
楊元
被 告 楊文苑
楊文義
楊文超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
複代理 人 賴軒逸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祖厝拆遷重建祖祠工程款分擔額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宣判期日延展及變更為民國114年2月21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
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判。
理 由
一、按期日,如有重大理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。變更或延展期日
,除別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4年1月17日上午11時在
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判,惟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
及訴訟資料屬龐雜,有延展及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,為
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,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
,爰依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159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暘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