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沙簡字第7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珮如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
決處刑(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張珮如施用第二級毒品,累犯,處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法條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
判決處刑書(如附件)之記載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0條第1項、
第454條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、第18條第1
項前段,刑法第11條前段、第47條第1項、第41條第1項前段
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(須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。
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
施用第一級毒品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