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占遺失物
沙鹿簡易庭(刑事),沙簡字,114年度,50號
SDEM,114,沙簡,50,202501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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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沙簡字第50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邱致榮


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
3年度偵字第5831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邱致榮侵占遺失物罪,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
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
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
  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(
如附件)之記載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刑法第337條、第42條第3項,第38條之1第1項、第3項,刑
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(須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。
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國賓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: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侵占遺失物、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,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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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