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協議
橋頭簡易庭(民事),橋補字,113年度,1034號
CDEV,113,橋補,1034,202501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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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補字第1034號
原 告 江茄沄
上列原告與被告温智鈞間履行協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0,0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5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
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
書 記 官 林國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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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