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橋頭簡易庭(民事),橋簡字,113年度,587號
CDEV,113,橋簡,587,2025011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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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簡字第58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楊雅棋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俊聰張秋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
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
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50,000元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,12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
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
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
書記官 郭力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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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