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橋頭簡易庭(民事),橋小字,113年度,1349號
CDEV,113,橋小,1349,20250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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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橋小字第1349號
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
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
被 告 蔡嵐羽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,240元,及其中新臺幣35,015元自民國
102年11月1日起;及其中新臺幣13,225元自民國103年11月29日
起,均至清償日止,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8,240元為原告預供
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國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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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