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橋頭簡易庭(民事),橋小字,113年度,1314號
CDEV,113,橋小,1314,202501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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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橋小字第1314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
被 告 何懿樺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
2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,400元,及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1,400元為原告預供擔
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力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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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