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信用卡消費款
橋頭簡易庭(民事),橋小字,113年度,1186號
CDEV,113,橋小,1186,202501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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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橋小字第1186號
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
訴訟代理人 李炎村
被 告 陳志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
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,443元,及自民國113年10月4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4.96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4,443元為原告供擔
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國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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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