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補字,114年度,59號
TYEV,114,桃補,59,20250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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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補字第59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
訴訟代理人 林晉嘉
劉宇浩
上列原告與被告塗正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0,390元,
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4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
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楊上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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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